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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兰治县微型企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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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受助人的资格

微型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才有资格获得 COVID-19 救济
授予:

  • 企业必须实际位于橙县并在橙县运营。 

  • 必须符合合格微型企业的定义(见下文定义)。

  • 至少自 2019 年 12 月以来运营的活跃企业。

  • 微型企业目前处于活跃状态并正在运营,或者有明确的计划在国家允许重新开业时重新开业。

  • 微型企业受到 COVID-19 大流行的显着影响。

  • 这家微型企业在 2019 纳税年度的收入不到五万美元(50,000 美元)。

  • 该微型企业目前拥有不到五名全职等效员工,并且在 2019 年和 2020 纳税年度拥有少于五名全职等效员工。

  • 如第 12100.82 节 (f) 小节 (2) 段所述,微型企业不是被排除在参与加州小型企业 COVID-19 救济补助计划之外的企业。

  • 微型企业所有者可以并且将提供可接受形式的政府颁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件(州、国内或国外)和包含所有者姓名的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当地营业执照或执照,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贸易账户、根据伪证处罚完成的自我证明/自我证明。

  • 微型企业所有者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的多数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所有者在 2019 纳税年度的主要收入方式。

  • 微型企业主没有收到加州小型企业 COVID-19 救济补助金计划下的补助金。

  • 必须能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之前花费所有奖励资金并提供所有购买的收据。

  • 必须同意自我证明赠款资金将用于一项或多项已确定的符合条件的资金用途。 

合格受助人的资格

微型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才有资格获得 COVID-19 救济
授予:

  • 企业必须实际位于橙县并在橙县运营。 

  • 必须符合合格微型企业的定义(见下文定义)。

  • 至少自 2019 年 12 月以来运营的活跃企业。

  • 微型企业目前处于活跃状态并正在运营,或者有明确的计划在国家允许重新开业时重新开业。

  • 微型企业受到 COVID-19 大流行的显着影响。

  • 这家微型企业在 2019 纳税年度的收入不到五万美元(50,000 美元)。

  • 该微型企业目前拥有不到五名全职等效员工,并且在 2019 年和 2020 纳税年度拥有少于五名全职等效员工。

  • 如第 12100.82 节 (f) 小节 (2) 段所述,微型企业不是被排除在参与加州小型企业 COVID-19 救济补助计划之外的企业。

  • 微型企业所有者可以并且将提供可接受形式的政府颁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件(州、国内或国外)和包含所有者姓名的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当地营业执照或执照,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贸易账户、根据伪证处罚完成的自我证明/自我证明。

  • 微型企业所有者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的多数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所有者在 2019 纳税年度的主要收入方式。

  • 微型企业主没有收到加州小型企业 COVID-19 救济补助金计划下的补助金。

  • 必须能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之前花费所有奖励资金并提供所有购买的收据。

  • 必须同意自我证明赠款资金将用于一项或多项已确定的符合条件的资金用途。 

合格受助人的资格

微型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才有资格获得 COVID-19 救济
授予:

  • 企业必须实际位于橙县并在橙县运营。 

  • 必须符合合格微型企业的定义(见下文定义)。

  • 至少自 2019 年 12 月以来运营的活跃企业。

  • 微型企业目前处于活跃状态并正在运营,或者有明确的计划在国家允许重新开业时重新开业。

  • 微型企业受到 COVID-19 大流行的显着影响。

  • 这家微型企业在 2019 纳税年度的收入不到五万美元(50,000 美元)。

  • 该微型企业目前拥有不到五名全职等效员工,并且在 2019 年和 2020 纳税年度拥有少于五名全职等效员工。

  • 如第 12100.82 节 (f) 小节 (2) 段所述,微型企业不是被排除在参与加州小型企业 COVID-19 救济补助计划之外的企业。

  • 微型企业所有者可以并且将提供可接受形式的政府颁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件(州、国内或国外)和包含所有者姓名的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当地营业执照或执照,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贸易账户、根据伪证处罚完成的自我证明/自我证明。

  • 微型企业所有者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的多数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所有者在 2019 纳税年度的主要收入方式。

  • 微型企业主没有收到加州小型企业 COVID-19 救济补助金计划下的补助金。

  • 必须能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之前花费所有奖励资金并提供所有购买的收据。

  • 必须同意自我证明赠款资金将用于一项或多项已确定的符合条件的资金用途。 

合格受助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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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必须实际位于橙县并在橙县运营。 

  • 必须符合合格微型企业的定义(见下文定义)。

  • 至少自 2019 年 12 月以来运营的活跃企业。

  • 微型企业目前处于活跃状态并正在运营,或者有明确的计划在国家允许重新开业时重新开业。

  • 微型企业受到 COVID-19 大流行的显着影响。

  • 这家微型企业在 2019 纳税年度的收入不到五万美元(50,000 美元)。

  • 该微型企业目前拥有不到五名全职等效员工,并且在 2019 年和 2020 纳税年度拥有少于五名全职等效员工。

  • 如第 12100.82 节 (f) 小节 (2) 段所述,微型企业不是被排除在参与加州小型企业 COVID-19 救济补助计划之外的企业。

  • 微型企业所有者可以并且将提供可接受形式的政府颁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件(州、国内或国外)和包含所有者姓名的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当地营业执照或执照,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贸易账户、根据伪证处罚完成的自我证明/自我证明。

  • 微型企业所有者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的多数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所有者在 2019 纳税年度的主要收入方式。

  • 微型企业主没有收到加州小型企业 COVID-19 救济补助金计划下的补助金。

  • 必须能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之前花费所有奖励资金并提供所有购买的收据。

  • 必须同意自我证明赠款资金将用于一项或多项已确定的符合条件的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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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须符合合格微型企业的定义(见下文定义)。

  • 至少自 2019 年 12 月以来运营的活跃企业。

  • 微型企业目前处于活跃状态并正在运营,或者有明确的计划在国家允许重新开业时重新开业。

  • 微型企业受到 COVID-19 大流行的显着影响。

  • 这家微型企业在 2019 纳税年度的收入不到五万美元(50,000 美元)。

  • 该微型企业目前拥有不到五名全职等效员工,并且在 2019 年和 2020 纳税年度拥有少于五名全职等效员工。

  • 如第 12100.82 节 (f) 小节 (2) 段所述,微型企业不是被排除在参与加州小型企业 COVID-19 救济补助计划之外的企业。

  • 微型企业所有者可以并且将提供可接受形式的政府颁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件(州、国内或国外)和包含所有者姓名的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当地营业执照或执照,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贸易账户、根据伪证处罚完成的自我证明/自我证明。

  • 微型企业所有者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的多数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所有者在 2019 纳税年度的主要收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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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须能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之前花费所有奖励资金并提供所有购买的收据。

  • 必须同意自我证明赠款资金将用于一项或多项已确定的符合条件的资金用途。 

合格受助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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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须符合合格微型企业的定义(见下文定义)。

  • 至少自 2019 年 12 月以来运营的活跃企业。

  • 微型企业目前处于活跃状态并正在运营,或者有明确的计划在国家允许重新开业时重新开业。

  • 微型企业受到 COVID-19 大流行的显着影响。

  • 这家微型企业在 2019 纳税年度的收入不到五万美元(50,000 美元)。

  • 该微型企业目前拥有不到五名全职等效员工,并且在 2019 年和 2020 纳税年度拥有少于五名全职等效员工。

  • 如第 12100.82 节 (f) 小节 (2) 段所述,微型企业不是被排除在参与加州小型企业 COVID-19 救济补助计划之外的企业。

  • 微型企业所有者可以并且将提供可接受形式的政府颁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件(州、国内或国外)和包含所有者姓名的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当地营业执照或执照,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贸易账户、根据伪证处罚完成的自我证明/自我证明。

  • 微型企业所有者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的多数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所有者在 2019 纳税年度的主要收入方式。

  • 微型企业主没有收到加州小型企业 COVID-19 救济补助金计划下的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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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须符合合格微型企业的定义(见下文定义)。

  • 至少自 2019 年 12 月以来运营的活跃企业。

  • 微型企业目前处于活跃状态并正在运营,或者有明确的计划在国家允许重新开业时重新开业。

  • 微型企业受到 COVID-19 大流行的显着影响。

  • 这家微型企业在 2019 纳税年度的收入不到五万美元(50,000 美元)。

  • 该微型企业目前拥有不到五名全职等效员工,并且在 2019 年和 2020 纳税年度拥有少于五名全职等效员工。

  • 如第 12100.82 节 (f) 小节 (2) 段所述,微型企业不是被排除在参与加州小型企业 COVID-19 救济补助计划之外的企业。

  • 微型企业所有者可以并且将提供可接受形式的政府颁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件(州、国内或国外)和包含所有者姓名的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当地营业执照或执照,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贸易账户、根据伪证处罚完成的自我证明/自我证明。

  • 微型企业所有者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的多数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所有者在 2019 纳税年度的主要收入方式。

  • 微型企业主没有收到加州小型企业 COVID-19 救济补助金计划下的补助金。

  • 必须能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之前花费所有奖励资金并提供所有购买的收据。

  • 必须同意自我证明赠款资金将用于一项或多项已确定的符合条件的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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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必须实际位于橙县并在橙县运营。 

  • 必须符合合格微型企业的定义(见下文定义)。

  • 至少自 2019 年 12 月以来运营的活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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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型企业受到 COVID-19 大流行的显着影响。

  • 这家微型企业在 2019 纳税年度的收入不到五万美元(50,000 美元)。

  • 该微型企业目前拥有不到五名全职等效员工,并且在 2019 年和 2020 纳税年度拥有少于五名全职等效员工。

  • 如第 12100.82 节 (f) 小节 (2) 段所述,微型企业不是被排除在参与加州小型企业 COVID-19 救济补助计划之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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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型企业所有者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的多数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所有者在 2019 纳税年度的主要收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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